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52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五八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十行「工作交換台」
應更正為「工件交換台」外,其餘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曹宗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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