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25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二七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
元折算壹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二七號卷宗內警察偵訊(
談話)筆錄、口卡片、照片、尿液採驗編號清冊、逮捕通知、檢察官訊問筆錄、權利
告知書上偽造之李育龍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四、五行「足生損害
於李育龍」,應更正為「足生損害於李育龍及刑事偵查之正確性」外,其餘事實
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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