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楊逸麒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捌仟玖佰伍
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
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各
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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