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0年度岡簡字第15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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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岡簡字第一五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
定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為未成年人,被告丁○○、丙○○○為被告乙○○父母。
被告乙○○與原告之女陳00(姓名詳卷)為同班同學,明知陳00係未滿十六
歲之女子,竟仍於民國八十八年間連續與陳00發生多次性關係,致使陳00懷
孕並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七日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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