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勞訴字第八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 律師被告英豐造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住○○鎮○○路○段○○○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