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婚字第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准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七十五年五月十一日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初始融洽,詎自九十年三月一日被告退伍後,即常深夜未歸,自九十二年起被告因經商失敗,原告代其借貸新台幣(以下同)四、五百萬元,被告非但未出面解決,且避不見面,亦不扶養二名子女,經親友屢勸不聽,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前段規定請求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被告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係夫妻,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及被告於九十二年離家未歸.音訊全無,迄今拒與原告履行同居生活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一份為證。證人即兩造所生子女 張雅茹 、 張淳 甄到庭證述屬實,張雅茹證稱:「(父親何時離家?)我現在就讀高中二年級。父親在我國三的時候離家。父親離家原因是他欠債,曾經有債主上門討債。父親原本是職業軍人,退伍之後經商,經商不順欠別人錢就離家。」、「(父親離家期間,是否和你聯絡?)沒有。我曾經在學校無意間看到父親到學校拿我的學生證。父親是拿我的學生證然後到退輔會領我的教育補助費。」、「(父親離家期間,經濟生活何人負擔?)都是母親負擔。過年過節父親也沒有回家。」 張淳甄 證稱:「(有何意見補充?)我要陳述的意見和姐姐都一樣。父親離家至今沒有回來。也沒有和我聯絡。」(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顯見被告確未履行與原告同居之義務,且被告復未到庭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被告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本於夫妻關係,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依法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林三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