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七○號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及乙○○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十六日分別出具授信約定書予原告,被告乙○○且於同日另出具保證書一紙予原告,約定就被告丙○○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一切債務以本金新台幣(下同)二百二十萬元為限額及其利息、違約金願與主債務人(即被告丙○○)連帶負擔全部清償責任。嗣被告丙○○依據該約定書分別於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及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向原告借款二百二十萬元、八十萬元及十四萬元(共計三百一十四萬元),約定借款期限分別自八十三年八月三日起至一百零三年八月三日止、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止,及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九年三月十五日止,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七五、百分之九點七五及百分之九計算,均約定被告丙○○於借款後應按月攤還本利,如有逾期清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嗣被告丙○○自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即未按期清償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原告乃聲請就借款之擔保物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五七○七號執行事件分配後,原告尚有本金一百七十萬零九百八十九元及自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未獲清償,被告乙○○既為被告丙○○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應與被告丙○○負連帶履行之責,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三張、保證書一張、授信約定書二張、本院民事執行處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二五七○七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及分配結果彙總表各一件為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一百七十萬零九百八十九元及依附表所示金額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金額│利息│違約金│├─────────┼────────────┼────────────┤│0000000元│自92.10.2起至清償日止│自92.10.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按上開利率20﹪計算。│├─────────┼────────────┼────────────┤│427630元│自92.10.2起至清償日止│自92.10.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99﹪計算。│按上開利率20﹪計算。│├─────────┼────────────┼────────────┤│75144元│自92.10.2起至清償日止│自92.10.2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按上開利率20﹪計算。│├─────────┼────────────┴────────────┤│合計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