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 蔡張綉珍 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被告 蔡建郎
林健國 洪國顯 魏淑琴 林如雪 訴訟代理人 吳坤仁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行、事實欄及理由欄中關於「同段第五七三五─四六地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同段第七三五─四六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