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乙○
丁○○住雲丙○○住雲戊○○住苗甲○○○住台北市○○街○○○巷○○號三樓庚○○○住台北縣樹林市○○里○○○街○○○號己○○住台北縣新莊市○○里○○街○○○巷○○弄○○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海 律師被告辛○○住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四號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侯廷昌法官林輝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