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六一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開庭時當庭撤回其告訴,有訊問筆錄在卷足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惠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鄭敏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