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陳泰堂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停止戒治(九十年度聲停戒一字第一0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泰堂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陳泰堂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貴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五六0三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一年,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起送臺灣嘉義戒治所強制戒治,已屆滿三月,其成效經評定為合格,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有該戒治所函送之受處分人考核表等附卷可資佐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戒治,並請宣告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介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