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甲○○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准將應送達於原告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陳心弘~B法官林麗玉~B法官余明賢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