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四五五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謝靜雯~B法官~B法官洪能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