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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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盗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劉令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