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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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五二號
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貞旺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萬零伍仟肆佰肆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捌拾伍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零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零壹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書記官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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