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二號
附民原告甲○○
乙○○丙○○附民被告丁○○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二八四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清吉法官詹朝傑
法官李昆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佳伶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