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0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何官翠眉右列具保人因被告何宇軒逃匿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右列具保人何官翠眉因被告何宇軒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參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固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然本院查被告何宇軒因偽造文書案件自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已入台北分監執行(詳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顯見被告目前並無逃匿。從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梁耀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淑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