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四九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介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金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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