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136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1363號
原   告  陳健智
被   告  陳塗水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136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8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8月10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029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7,029元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10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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