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黃財發
被 告 李政達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南小字第58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8月9日上午0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
第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金緞
書記官 彭建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叁仟柒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由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彭建山
法官翁金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