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弘
高瑞榮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志弘、高瑞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經訊問後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葉力旗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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