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妤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字第四三七四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雅妤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三年度偵字第四三七四號),前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