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796號公訴人臺灣 花蓮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胤騰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4836號),嗣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管轄錯誤移送本院,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暱稱:破碎虛空)與乙○○(暱稱: 京閆聿 兒)均係網路遊戲「古域」之玩家,緣乙○○曾於上開網路遊戲中,以電玩角色攻擊甲○○之電玩角色,甲○○因而心生不滿,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01年8月22日晚間18至20時許,在上開網路遊戲頁面上,使用「經濟」(即所有網友均可觀看)之遊戲功能方式,發佈內容為:「精鹽聿(即乙○○暱稱中『京閆聿』之諧音).吸精熱線.0000000000(即乙○○當時所持用之行動電話門號).花蓮大嬸38歲愛亂搞.快摳我喔」等語之訊息,指稱乙○○男女關係混亂,以此方式貶損乙○○之名譽。
二、證據部分: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三)網路遊戲訊息列印頁面一份。據此,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本院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素行尚可,犯罪之動機係因網路遊戲上之糾紛而一時激動,其侮辱言詞所造成告訴人名譽受損之程度,登載告訴人之行動電話門號更使告訴人有受到不當騷擾之虞,情節非輕,暨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且已於該網路遊戲中發佈道歉啟事,惟迄未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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