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15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小字第15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吉祥
被   告  徐忠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鎮○○街○○號,有戶籍資料
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
投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8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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