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95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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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950號
原   告  楠梓平甲區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智明
訴訟代理人  李玉井
被   告  吳盈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0二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
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8,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後
,減縮請求被告給付18,5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其性質屬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1房
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為被告所有,民國101年6月27日始
因拍賣移轉予訴外人 陳志欣 ,故被告在101年6月27日前為
公寓楠梓和平甲區國宅社區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第18條及楠梓和平甲區國宅社區住戶規約(下稱
系爭規約),負有按月繳納管理費之義務。而依系爭規約及
增修條文,每戶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下同)500元,100
年1月起增加為每月700元,詎被告自99年1月1日起至10
1年6月26日所有權移轉前一日為止,均未繳納,共計積欠
管理費18,507元(500元×12月+700元×17月+700×26/30
=18,507元),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予被告催討,被告仍未
如數繳納,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訴請被告給
付上開積欠之管理費,並聲明:如減縮後之聲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房屋建物登記謄本、異
動索引、管理費收繳紀錄、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
備證明、系爭規約、高雄市楠梓區公所101年4月3日高市
○區00000000000000號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何有利於
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又系爭房屋因被告另有債務未
償,經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158599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
為訴外人陳志欣拍定,本院乃於101年6月12日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於101年6月20日寄存送達,101年6月27日完成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有系爭房屋之建物謄本、權利移轉證
書、送達證書附於本案卷及上開執行案卷可憑,依強制執行
法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
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訴外人陳志欣於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時,即取得系爭房
屋所有權,上開權利移轉證書係於101年6月20日寄存送達
,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本應至101年6月30
日始發生送達效力,然訴外人陳志欣既早於101年6月27日
即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可見其至遲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之日,即已受領上開權利移轉證書,故被告之後手即訴外人
陳志欣係自101年6月27日起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亦堪認
定。
㈡被告於99年1月1日至101年6月26日期間,既為系爭房屋
之所有人,自應繳納管理費,詎其積欠前揭期間之管理費共
18,507元未繳,經原告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仍不給付,則原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系爭規約,請求被告給付18,5
0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筱雯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550元
合計1,55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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