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1年度羅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羅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簡澤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振陽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年7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4,060元(反訴先位
聲明部分:〈162.1平方公尺×3,500元〉+〈99.06平方公尺×
3,500元〉=914,0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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