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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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貳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李桂英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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