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勞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勞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日本院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十日內補正。查該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收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顯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七日~B1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B2法官蔡王金全~B3法官陳成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及送達用雙掛號郵票拾份(每份叁拾肆元)。~B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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