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4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謹斌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經檢察官另案借執行,復於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再行接押,嗣經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成
法官周盈文法官官有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蓓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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