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四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桃園分處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