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二)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更(二)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五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周政達法官邱同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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