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七一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王金洲~B法官廖慧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