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40號原告 林哲勳 訴訟代理人 李榮輝 被告 胡陳圓妹 被告 胡佳瑄 即 胡珈畇 被告 胡佳誼 即 胡存慧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月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4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