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1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基簡字第167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德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德輝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德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以供施用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科刑紀錄,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證,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
觀察勒戒、緩起訴處分之處遇及刑罰矯正,有前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猶未能深切體認施用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危害,及早謀求脫離毒品之生活,仍於緩起訴處分期間為本案犯行,足認其自制力薄弱、反省之心不足,顯有使其接受相當刑罰以促其戒絕毒品之必要,兼衡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參以其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施用毒品者存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非相同,應輔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供被告本案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玻璃球吸食器,既未經扣案,無證據顯示係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或違禁物,亦復無積極證據足認現尚存在,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認無宣告沒收、追徵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1925號被告吳德輝男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基隆市○○區○○街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德輝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02年5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9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124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嗣與其另犯之施用毒品罪,經合併定應執行刑,並經接續執行,已於105年4月6日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吳德輝不知悔改,猶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7月20日下午5時許,在基隆市○○區○○街
000巷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加熱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7年7月24日下午4時10分許,為本署觀護人以緩起訴受處分人,通知採驗尿液,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本署觀護人簽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吳德輝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且被告為本署觀護人採集之尿液檢體,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為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該公司於107年8月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暨本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檢體編號:000000000號)附卷可稽,復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吳德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檢察官楊淑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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