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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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91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3,6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0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欣怡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