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61號被告甲○○
(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易字第661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雪招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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