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彰調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代 理 人 陳大俊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賴狄秋
第 三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承 辦 人 蒲汀 從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彰調字第18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記官 陳志明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左:
聲請人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賴狄秋
第三人承辦人 蒲汀從
法官: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甲○○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元(含車
損及體傷之損害及強制責任險)給付方式:由第三人即相對
人之保險人於95年元月16日前給付之,如不為給付,由相對
人負責給付。
二、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丙○○新台幣伍萬元,當場開立花蓮第
二信用合作社中正分社第BD.NO.523549號面額伍萬元,發票
日94年12月15日支票乙張(含勞保及強制責任險)當場交付
聲請人代理人收受。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 陳大俊律師
相對人代理人 賴狄秋
第三人承辦人 蒲汀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書記官 楊志明
法 官 蘇鳴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