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8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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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訴訟代理人 鄭福來
訴訟代理人 丁子芫
訴訟代理人 張唯清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86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8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26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黃鋕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陸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
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鋕偉
法 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