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小字第4323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15日下午6時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參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現金卡領用注意事項記申請書、
貸放資料查詢、存款帳戶存提交易明細查詢、透支動用收回
記錄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到場表
示對於本案系爭金額無意見,並請求按月給付新臺幣貳仟元
清償系爭債務,惟為原告拒絕,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5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