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765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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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鄭光宏
         許家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76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2月8日下午2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二十七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凌昇裕
           法 官鄭彩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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