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三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二十五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