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3年度壢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壢簡字第三一四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
十一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二十五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三千九百七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泰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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