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37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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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三七九一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德
  送達代收人  葉佳明
  被   告 暉將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其
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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