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3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簡賢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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