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二四號
原 告 乙○○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
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羅永安
法 官 簡賢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