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板小字第二九四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暨其中新台幣壹萬玖仟壹佰壹拾貳元
部份,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
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