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四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伍佰零貳元部
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
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