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壢小字第一一四六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許泰誠
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