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1年度聲沒字第9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合計淨重貳點伍零玖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倘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 蘇玲玉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173號、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合計淨重2.5098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蘇玲玉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6173號、
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白色結晶物2包(合計淨重2.51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驗餘合計淨重2.5098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屬違禁物無訛,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9月20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1004741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稽。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經核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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