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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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37號原告 蔡慧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安麗 間請求返還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應提出最新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停車場平面圖及最新房屋稅課稅資料供本院審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限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勝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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