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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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1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翁玉英
余敏華翁子庸洪岱亘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8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玉琦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