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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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641號原告 湯桂賢 上列原告與台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億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玖億肆仟壹佰貳拾貳萬貳仟零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
書記官謝盈敏